死刑执行情形及程序:死刑执行前可能停止执行的情况包括判决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立功、罪犯怀孕。死刑可通过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最高签发执行命令,通知监督。执行前需确认身份、遗言,并报请最高裁定。执行后需公布,并记录并报告最高,通知罪犯家属。我国实行少杀慎杀原则,一般判处死缓,可停止执行死刑并改判。
法律分析
一、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二、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虽然现在我国还保留的有死刑,但实际上一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除非是那种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罪犯,否则一般都不会轻易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判处死缓的情况反而居多。而在死刑执行之前,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也是可以停止执行死刑,可以有最高法作出裁定,看是否需要改判。
结语
在我国,死刑的执行是受到严格的。除非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死缓。如果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罪犯正在怀孕,都可以停止执行,并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是否需要改判。死刑的执行方式可以是决或注射等方法,但不得示众。执行前应验明罪犯身份并询问是否有遗言、信札。执行后应记录笔录并通知罪犯家属。总体而言,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死刑执行并非轻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