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的通知》
第一条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