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专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根据《专用使用规定》,丢失前已认证的可凭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需到税务机关认证后再作为抵扣凭证。丢失的抵扣联可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的联可作为记账凭证,但需注意未按规定保管会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问题】
开具的专用在给客户邮寄过程中丢失,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应予以处罚。
拓展延伸
处理丢失的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丢失后,您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首先,尽快向税务机关报告丢失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补办丢失的,需要准备好相关申请表格、身份证明和购买凭证等材料。同时,确保填写申请表格时准确无误。此外,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办理进展和补办的时间。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凭证,以备后续需要。最后,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配合完成后续的审核和核实工作。处理丢失的需要细心、耐心和合规操作,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处理丢失的专用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丢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办时要准备好必要的申请材料。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和补办时间。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和凭证。遵守税务机关要求,配合审核和核实工作。处理丢失需细心、耐心和合规操作,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